陜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陜西煤業化工集團公司、陜西能源集團公司、陜西省益秦集團公司、陜西延長石油礦業公司、陜西有色榆林煤業公司、國家能源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20〕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應急廳制定了《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6月30日
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建設,深入落實“管理、裝備、素質、系統”四個要素并重原則,持續推進煤礦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20〕16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新建、改擴建、技改、整合改造煤礦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定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體系》)。
第四條 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的煤礦必須具備《管理體系》總則部分設定的基本條件,有任何一條不具備的,不得被確認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
第五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級,所應達到的要求為:
一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和采、掘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超過有關限員規定的;
2.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1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2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3年的;
3.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初審和一級檢查考核未通過,自初審部門和考核定級部門檢查之日起未滿半年和1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被降級或撤消等級未滿1年的;
5.露天煤礦采煤對外承包的,或將剝離工程承包給2家(不含)以上施工單位的;
6.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或在安全生產聯合懲戒期內的;
7.井下違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
8.采煤工藝、掘進工藝未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的(機房、硐室掘進施工除外);
9.按照2017年頒布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考核確定為一級標準化等級煤礦,在期滿重新申報時未實現智能化采煤的。
二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和采、掘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超過有關限員規定的;
2.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半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1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3年的;
3.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被撤消等級未滿半年的;
4.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二級檢查考核未通過,自考核定級部門檢查之日起未滿半年的;
5.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或在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期內的;
6.采煤工藝和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藝未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的。
三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不超過有關限員規定,采煤工藝未實現機械化的。
第六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實行屬地監管、分級考核定級。申報一級的煤礦由省應急廳組織初審,國家煤監局組織考核定級;申報二級的煤礦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部門)組織初審,省應急廳組織考核定級;申報三級的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部門)組織初審,市級部門組織考核定級。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按照自評、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考核申請后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定級。煤礦企業和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通過國家煤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完成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環節工作。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開展考核定級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確認。
(一)自評。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對照《管理體系》和《陜西省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制度(試行)》(陜應急〔2019〕190號)全面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申報表,并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簽、煤礦上級公司核實(無上級公司的煤礦不需核實)。
(二)申報。貫徹《關于切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通知》(陜安委〔2019〕15號)精神,結合分級考核定級原則,申報標準化等級煤礦向承擔日常監管的市級部門或縣級部門提出申請,由負責日常監管的市級部門或縣級部門對申報煤礦達標基本條件、生產狀態、重大隱患及整改銷號情況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煤礦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和明確上報意見,逐級向負責初審的部門進行申報。
(三)初審。負責初審的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及時對申報部門報送的審查上報意見和申報煤礦重大隱患、聯合懲戒情況進行材料審查;對材料審查合格的,初審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現場檢查并形成初審檢查報告。經初審檢查合格、負責日常監管的市級部門或縣級部門對初審檢查發現隱患和各級煤礦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現場復查合格后,逐級向初審部門上報復查報告,經初審部門對復查報告審核合格后向考核定級部門提出申請。
初審部門申請考核定級報告應包括材料審查情況、初審檢查、現場復查情況及明確的初審意見,同時提供初審檢查和復查報告、初審檢查評分表、參加初審檢查和現場復查人員簽字表及復產驗收、重大隱患整改銷號支撐材料。
(四)考核。二級、三級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部門在收到經初審檢查合格的考核定級申請、對初審部門上報的申請報告和支撐材料審核合格后,應及時組織初審部門和負責日常安全監管部門共同對申報煤礦進行現場檢查考核并形成考核定級報告。經現場考核合格、負責日常監管的市或縣級部門對考核發現隱患和各級煤礦監管監察部門檢查新發現重大隱患現場復查合格后,逐級向考核定級部門上報考核復查報告。
考核復查整改報告應包括礦井達標條件變化、礦井生產狀態、現場復查情況及明確的復查意見,提供考核復查報告、考核復查人員簽字表及復產驗收、新發現重大隱患整改銷號支撐材料。
(五)公示。對現場考核和現場復查合格的申報煤礦,考核定級部門應綜合研判申報煤礦情況,對綜合研判合格的,應在本部門或本級政府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公告。對公示無異議的煤礦,考核定級部門應對擬公告確認等級煤礦相關情況再研判、再核實,對核實符合規定的,應確認其等級,并予以公告。市級部門應同時將三級公告名單經信息系統報送省應急廳。
對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煤礦,各級初審及考核定級部門應取消其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資格,認定其不達標,煤礦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評申報,且半年內不得申報二級以上等級。
對考核未達到一級等級要求的申報煤礦,由省應急廳根據現場考核得分情況確認其等級,按程序公示、公告;對初審未達到一級等級、考核未達到二級等級要求的申報煤礦,由市級部門組織按下一個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進行考核;對初審或考核未達到三級等級要求的申報煤礦,由初審或考核定級部門下達現場處理文書,責令其停產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條 煤礦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相應等級后,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安全考核合格證應齊全有效??己硕壊块T每3年進行一次復查復核。由煤礦在3年期滿前3個月重新自評申報,市級部門、縣級部門按第七條規定對其考核定級。
第九條 120萬噸/年(含)以上新建煤礦投產時應達到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中省國有煤礦、市級部門負責監管煤礦、核定生產能力120萬噸/年(含)以上民營煤礦,應達到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其他煤礦最低應達到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第十條 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本實施細則考核確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的煤礦,作出符合一級體系要求的承諾,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在3年期滿時直接辦理延期:
(一)煤礦一級等級3年期限內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沖擊(無沖擊地壓事故)”;
(二)井工煤礦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生產模式;
(三)井工煤礦采、掘機械化程度達到100%;露天煤礦采剝機械化程度達到100%。
第十一條 辦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應在3年期滿前3個月通過信息系統自評申報,由省應急廳每季度集中組織對其條件進行審核,并就該礦是否在3年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重大涉險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存在聯合懲戒情況征求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意見,審核合格后通過信息系統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并予以公告。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的煤礦不執行延期制度。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的監管。
(一)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陜安委〔2019〕15號精神,認真履行屬地監管和日常安全監管主體職責,加強對達標煤礦檢查抽查。省應急廳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榆林市按照縣級部門每半年全覆蓋檢查一次,市級部門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30%,其他市按照縣級部門每季度全覆蓋檢查一次,市級部門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的比例。對工作中發現已不具備原有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水平的煤礦,應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煤礦,應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對停產超過6個月的煤礦,應撤消其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待復產時重新申報。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達標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應及時通報相應的考核定級部門予以撤消等級。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礦,由負責日常安全監管的市或縣級部門負責,自事故發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一級、二級煤礦發生一般事故時降為三級,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撤消其等級;三級煤礦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撤消其等級.
(三)降低或撤消煤礦所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后,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將相關情況報送原等級考核定級部門,由原等級考核定級部門進行公告并更新系統相關信息。
(四)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被撤消的煤礦,實施撤消決定的市或縣級部門應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要組織對直接延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開展重點抽查。對達不到一級等級要求的煤礦,應予以降級或撤消等級,并將有關情況通過信息系統上傳國家煤礦安監局。被降級的煤礦1年內不受理一級等級申請,被撤消等級的煤礦2年內不受理一級等級申請、1年內不受理二級等級申請。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應加強日常檢查,每月應至少開展1次全面的自查,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的自評,并將自評結果錄入信息系統。煤礦上級企業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自查(沒有上級企業的煤礦自行組織開展),形成自查報告,并依據自身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通過信息系統向相應的考核定級部門報送自查結果。市、縣安全監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一級、二級、三級煤礦的自評結果逐礦匯總、逐級報送至省應急廳,由省應急廳審核匯總報送國家煤監察局。
(七)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至少通報一次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情況,以及等級被降低和撤消的情況,并報告上級部門,通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市或縣級部門可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及時報送省應急廳。
第十四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積極落實國家對達到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煤礦的激勵政策。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獎勵機制,對達標創建業績突出人員應優先評優評先,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2017年頒布的《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補充規定》同時廢止。